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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02365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育有 18 歲兒子 B 及 17 歲女兒 C,因世居於臺南,故三人均以臺南市 為戶籍地。B 之後擅自離家,並在桃園和甲女同居、工作。而 C 在得到 A 同意下,和乙男結婚,兩人居住於高雄。試問 B、C 兩人的住所地為 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普考戶政

民法總則15條 :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民法親屬繼承篇1060條 : 未成年人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民法1060條。

(一)B之住所為台南

      依據民法1060條 : 未成年人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民法1127 : 已成年或以結婚之家屬可請求由家分離。

      本案,B未成年也未結婚,且未經A同意擅自離家,因此B仍以父母A之住所為住所。

(一)C之住所為高雄

      依據民法1060條 : 未成年人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民法1127 : 已成年或以結婚之家屬可請求由家分離。民法1002條 :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定之。

      本案,C雖未成年但已結婚,且經A同意與乙男結婚,推定其同意C由家分離(家屬得隨時請求分離而家長不得加以阻止),因此C之住所由C與乙男協議定之,既然C與乙男居住於高雄,因此C之住所為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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