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5條 :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民法親屬繼承篇1060條 : 未成年人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民法1060條。
(一)B之住所為台南
依據民法1060條 : 未成年人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民法1127 : 已成年或以結婚之家屬可請求由家分離。
本案,B未成年也未結婚,且未經A同意擅自離家,因此B仍以父母A之住所為住所。
(一)C之住所為高雄
依據民法1060條 : 未成年人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民法1127 : 已成年或以結婚之家屬可請求由家分離。民法1002條 :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定之。
本案,C雖未成年但已結婚,且經A同意與乙男結婚,推定其同意C由家分離(家屬得隨時請求分離而家長不得加以阻止),因此C之住所由C與乙男協議定之,既然C與乙男居住於高雄,因此C之住所為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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