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甲於檢察官偵訊時承認自己於數日前竊盜鄰居之財物。訊問前檢察官已 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犯罪嫌疑與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法定事項 告知,甲多次表示已清楚自己權利,而且不需要委任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甲於受訊問時情緒亢奮,滔滔不絕地對犯罪細節為詳盡供述,檢察官以 此供述與其他證據對甲起訴。甲之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中提出甲罹 患躁鬱症之診斷證明與服藥證明,主張該偵訊中之供述不具證據能力。 試問: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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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836888
1、辯護人主張無理由證據能力有無,即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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