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民法
>
101年 - 101 中央造幣廠_新進人員甄試_分類職位/管理員:民法#93875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 中央造幣廠_新進人員甄試_分類職位/管理員:民法#93875
科目:民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 中央造幣廠_新進人員甄試_分類職位/管理員:民法#93875
科目:
民法
年份:
10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 甲出售跑車一部於乙。請問: 甲故意遲延交車時,乙向甲得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洪國桓
民法第197條:
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233條:
1.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2.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3.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