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華民國立法院在審查法案的過程中,會出現「覆議」和「復議」這兩種情況,請說明何時會發生這兩種情況?立法院會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覆議
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決議,認為窒礙難行者,提請立法院重新審議。
1.流程:經總統核可後,在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的10日內,再送回立法院,請立法委員覆議。立法院必須在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2.效果:立法委員重新審議,全體立委有過半數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無須下台
第 3 條第二項第二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二)復議
規定於立法院議事規則,議案雖然已經同意,但可以讓立委再次確認是否真的同意
1.流程: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提出復議,具有與原決議不同理由,且須經20人以上之連署
2.效果:復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
第 42 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 43 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第 44 條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第 45 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詳解
一、「覆議」與「復議」的定義與差異
| 名稱 | 定義 | 觸發條件 | 處理方式 |
|---|---|---|---|
| 覆議 | 立法院對已經表決通過或決定的法案、議案,因程序瑕疵或決議需要重新討論而再次審查 | 常見於委員會決議或全院表決程序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需重新討論 | 立法院可依議事規則重新將法案送回委員會或重新表決 |
| 復議 | 立法院對已送交總統或相關機關的法案,再次審議,以調整或重新決定 | 常見於**總統退回法案(否決或部分退回)**或委員會請求再審時 | 立法院經二讀或三讀程序重新審查,必要時修正條文並再次表決 |
二、何時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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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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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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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表決後,有委員提出異議,認為程序不完整或討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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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表決後,因程序瑕疵或新事實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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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通常在 立法院內部決議尚未送交總統前 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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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Reexamination / Return for 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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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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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退回法案(否決)要求立法院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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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送交委員會後,委員會認為需要再度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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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通常在 法案已經送交總統或經初步決議後 發生,具有修正或重新決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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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院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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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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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覆議的委員須經一定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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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是否接受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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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接受,將法案重新送回原審程序(委員會或全院),重新討論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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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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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經退回或委員會請求再審後,由立法院再次進行二讀或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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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進行修改、刪除或增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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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後再次表決,若再次通過,即送交總統或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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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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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偏重 程序性重新討論,通常發生在立法院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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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偏重 內容修正或再次決定,通常涉及總統退回或委員會要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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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都是立法院 維持法案審查正確性與合法性的重要機制
? 總結
| 機制 | 發生時機 | 目的 | 處理方式 |
|---|---|---|---|
| 覆議 | 法案尚未送交總統,內部程序瑕疵或討論不足 | 修正程序、重新審查 | 表決是否覆議,重新送回委員會或全院表決 |
| 復議 | 法案已送總統退回或委員會請求再審 | 修改內容、重新決定 | 進行二讀或三讀,再次表決後送交總統或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