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何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X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因不同產地之關稅稅率差別,而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海關除追徵各該稅款外,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7 款之規定,對X 併合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務見解分析之。(25 分)
【參考法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四、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7 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