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關稅法第59條1項)。
(二)保稅工廠生產的貨品內銷,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外,得由廠商向監管海關申請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0條2項):
1.內銷產品應依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2.內銷產品有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依完稅價格先扣除該項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