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利率是在年金險累積期間,用來計算「累積」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利率標準;而在年金給付期時,宣告利率是用來「調整」每年應給付要保人的年金金額基礎。類似定存利率是用來計算定存存續期間的利率標準。
宣告利率的計算範圍是以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四大行庫的兩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平均水準加1.5%到減1%之間計算。利率水準可以是零,但是不得為負值。
自96年4月1日起銷售之新契約均應依據精算學會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並依其相關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惟不得超過各該宣告利率宣告前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並不得為負數。
新送審商品及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且仍繼續銷售之商品,如於96年4月1日前依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以下簡稱精算學會)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且該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修正者,其新契約之宣告利率得依相關資產之報酬率自行設定,即得免受94年5月24日金管保一字第09402500991號令有關宣告利率不得高於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上限之限制。
為降低利率攀升時對保險公司所產生的利差損風險,擬修訂現行宣告利率下限之限制。同時也為配合費率自由化,宣告利率可由保險公司自行依資產配置計畫訂定,惟考量現行商品自律準則尚待建置下,為避免保險公司為提高巿占率、惡性競爭而宣告過高利率造成保險業者未來之財務衝擊,擬分階段修改宣告利率上限規定,第一階段為因應年金保險未來之給付,宜有長期之資產配置計畫配合以維持其現金流量及收益性,故其宣告利率建議以長期性投資工具(如十年期公債殖利率)為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