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何謂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沿海國就專屬經濟區有如何之權利?渠等權利應如何定義?就我國法而言,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區未經許可而盜採砂石,我國法院就此行為有無審判權?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楊益維

根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及我國相關內國法規,針對專屬經濟區(EEZ)之定義、權利屬性及盜採砂石之審判權問題,分析如下:

一、 專屬經濟區(EEZ)之定義

根據公約第 55 條及第 57 條,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其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算,不得超過 200 浬。此區域受公約規定之特定法律制度限制,沿海國的權利與他國的權利與自由在此互相並存。

二、 沿海國之權利及其定義

沿海國在 EEZ 內擁有的權利並非完全主權,而是一種針對特定事項的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管轄權(Jurisdiction)(公約第 56 條):

  1. 主權權利:

    • 以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與非生物資源)為目的之權利。

    • 關於其他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活動(如利用海水、風力及洋流產生能源)。

    • 定義: 這種權利具有「功能性」與「排他性」,即若沿海國不開發,他國未經其明示同意不得從事開發。

  2. 管轄權:

    • 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與使用。

    • 海洋科學研究。

    •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三、 我國對外國船舶盜採砂石之審判權

針對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區內未經許可盜採砂石,我國法院具備刑事審判權,理由如下:

1. 法律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依據本法第 18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未經許可從事「非生物資源」之勘探、開發、處分或廢棄者,處以刑罰。砂石屬於底土之非生物資源,受我國主權權利管轄。

2. 法理基礎:保護原則與功能性管轄

  • 權利性質: 雖然 EEZ 不屬於領土,但公約賦予沿海國對海床及其底土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 延伸管轄: 我國最高法院近年相關判決(如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459 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雖然 EEZ 在刑法上非領土,但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我國對於在該海域內損害我國主權權利之行為,具有功能性管轄權

3. 海洋法公約的執行權

公約第 73 條規定,沿海國為了行使其對生物資源(及類推適用於非生物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主權權利,可以採取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及司法程序在內的必要措施。

四、 結論

外國船舶在我國 EEZ 盜採砂石,侵害了我國對海床及底土非生物資源開發的主權權利。依據「功能性領土」之法理及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我國執法機關有權扣留船舶,法院亦具備刑事審判權,得對違法者施以刑罰及沒收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