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動攔檢以及執行盤查注意程序與要領
本案中汽車忽快忽慢,且較駕駛人東張西望,依照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
這是有遇見可能性,而其中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本法)作為依據說明
1.大法官釋字535意旨,其盤查的發動
(1)對人,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經構成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
(2)對場所或交通工具,則是已發生危害或一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限。
2.表明身份告知事由
本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告知當事人
駕車有忽快忽慢而有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況,而可以依照第8條予以攔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