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你在執行路檢勤務時,攔停1輛機車,查證駕駛人甲身分時,發現甲曾有毒品、槍砲刑案紀錄,並在過程中察覺甲神情有異,且發現甲口袋鼓鼓的,因此對其進行拍搜檢查,檢查時懷疑甲口袋內的物品可能是違禁品,要求拿出來,甲堅持不從,試問:你攔停甲查證其身分之法令依據為何?得否進行拍搜及檢查甲之交通工具?又如何讓甲主動取出口袋內之物品方符合法定程序?(2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依題目所旨,攔停甲查證其身分之法令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1.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6款指定以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案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由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為之。
由題目可知,甲於路檢勤務時行經指定路段,有攔停之義務,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可查證其身分
(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查證身分後,接續以第7條得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居所、、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
3.令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4.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警察行使法第8條第2、3項:
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有明顯事實足認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有犯罪之虞者,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者得檢查其交通工具
由題目可知,發現甲口袋鼓鼓的,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8條得以檢查身體、所攜帶之物及交通工具之要件,因此可以對甲進行拍搜及檢查交通工具,過程中,拍搜以非侵入性之措施為主,不得伸入駕駛人甲之口袋內。
(3)欲讓甲取出口袋之物品,首先須由員警出示相關證件表明其身分,並應告知甲事由,接著告知甲因今日於此地點進行攔停,因你遭攔停時,神色異常,且口袋鼓鼓的,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因此對甲查證身分,並實施拍搜及檢查其交通工具,且拍搜以非侵入性為主,因此需取得甲之同意,藉此說明來說服甲主動取出口袋內之物品,若甲不願意取出口袋內之物品,因任其離去,不得稽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