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巡艦於綠島西側海域登檢蒙古籍權宜船(FOC)漁船,發現該船載運未稅香菸。請詳述海巡人員處置本案之執法依據及處置作為。(20分)
詳解 (共 1 筆)
針對海巡艦於綠島西側海域(屬我國領海或內接鄰接區範圍)登檢蒙古籍權宜船(FOC)並發現私菸之案例,海巡人員之執法依據與處置作為如下:
一、 執法依據
海巡人員執行此類案件,主要交織運用國際法與國內法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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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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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主權: 綠島西側海域若位於基線起 12 浬內,我國擁有完整主權,可執行刑事及行政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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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區管轄(第 33 條): 若位於 12 至 24 浬間,沿海國為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得行使必要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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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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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授與海巡人員於巡防區域內,對船舶及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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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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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私菸之查緝與沒入,對於載運、輸入私菸者設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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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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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規避檢查、偷漏關稅之行為,授權緝私機關(包含海巡機關)進行扣押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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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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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走私犯罪行為,海巡人員以司法警察身份執行搜索、扣押及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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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處置作為
海巡人員應依「程序正義」與「執法安全」原則,採取下列步驟:
1. 現場攔截與登檢(Boarding &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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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查驗: 查核該蒙古籍漁船之船舶證書、航海日誌及船員名冊,確認是否為權宜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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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檢查: 依據情資或合理懷疑,對魚艙、油艙、密艙進行清查,發現未稅香菸後立即錄影、拍照蒐證,並製作檢查紀錄。
2. 強制處分與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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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船舶與證物: 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菸酒管理法》,對該船及私菸進行扣留,防止證據湮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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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留置: 若涉嫌重大走私犯罪,對船長及船員行使告知義務後,依《刑事訴訟法》採取必要之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如帶回偵辦)。
3. 押解回港與後續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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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押引: 由海巡艦艇戒護該船押返指定港口(如富岡漁港或臺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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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清點: 聯繫地方政府菸酒機關(縣政府財政處)及財政部關務署,進行私菸數量清點,並抽取樣品鑑定是否為偽劣菸。
4. 案件移送與報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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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罰: 依《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輸入私菸)或第 47 條(運輸私菸)移送主管機關裁處高額罰鍰(按私菸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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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辦: 檢具相關卷證,依違反《菸酒管理法》刑事罰部分或《海關緝私條例》,移送轄區地檢署偵辦。
三、 針對「權宜船」執法之特別注意點
由於該船掛蒙古旗(Mongolia),屬內陸國之權宜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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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國管轄權: 在公海通常由國旗國管轄,但在我國領海內,我國具備絕對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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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通報: 處置完成後,應循體系通報外交部,以便在必要時通知蒙古國(旗國)相關行政處置情形。
總結應處核心流程:
攔阻 → 登檢蒐證 → 扣船扣菸 → 押解回港 → 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