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馬祖海巡隊接獲通報,南竿地區網路斷線、手機不通,疑似海底電纜斷纜,海巡艇於南竿限制水域內(海底電纜線上面水域)發現大陸漁船拖網作業中。請說明海巡人員應如何應處?(2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楊益維

針對馬祖地區海底電纜(下稱海纜)疑似遭中國大陸漁船拖網毀損之情境,海巡人員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海岸巡防法》及相關國際法原則,採取即時且有效的執法作為。

以下為具體的應處程序與法規分析:

一、 立即登檢與現場蒐證

海巡艇抵達現場後,應第一時間進行強制執法作為:

  1. 登臨檢查(Boarding): 該漁船位於南竿限制水域內(領海範圍),屬我國管轄水域。依《兩岸條例》第 32 條及《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人員具備法定職權進行登臨、檢查。

  2. 錄影蒐證: 重點拍攝其拖網設備(底拖網)之運作情形、漁船於海纜上方水域之座標(GPS)、網具深度及是否有毀損海纜之具體事證(如網具掛載電纜殘骸)。

  3. 通報鑑定: 聯繫中華電信等電纜管領單位,確認斷網時間點與該船作業位置之關聯性。

二、 採取強制處分措施

由於該船涉嫌毀損重要民生設施(海纜),情節重大,海巡人員應採取以下處分:

  1. 扣留(Seizure): 依《兩岸條例》第 32 條及其施行細則,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禁止水域從事漁撈或其他活動,海巡機關得逕行扣留其船舶、設備及漁獲物

  2. 帶回偵辦: 將該船及相關人員押返馬祖海巡隊基地進行調查。

三、 刑事責任之偵辦

毀損海底電纜涉及我國刑事法律,海巡人員應以刑事案件程序辦理:

  1. 刑法毀損罪: 依《刑法》第 354 條毀損他人財物罪,或若涉及公共危險性質(通訊中斷影響安全),應移送地檢署偵辦。

  2. 電信法規: 依《電信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毀損通信設備致生公共危險者,亦有相關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

四、 損害賠償與行政罰鍰

  1. 行政罰鍰: 依《兩岸條例》第 80 條之 1,對非法進入水域之大陸船主、船長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

  2. 民事求償: 海巡機關應協助通訊單位紀錄受損情況,提供蒐證資料供電信公司(如中華電信)對該大陸船東提出高額的海纜修復費用求償。

五、 海域秩序與安全維護

  1. 強制驅離與沒入: 若調查發現該船係慣犯或情節嚴重,海巡機關得依《兩岸條例》裁處沒入船舶

  2. 國際法依據: 雖然此案發生在領海(限制水域),但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13 條之精神,各國均應採取立法措施,將毀損海底電纜行為定為犯罪。

總結應處流程表

階段 關鍵作為
即時處置 廣播警告、強制登檢、停止拖網作業。
蒐證程序 定位紀錄、拍攝底拖網具、查驗航行軌跡(AIS)。
強制措施 扣留船舶、押解人員、查扣犯罪工具(網具)。
後續辦理 移送地檢署、協助電信公司求償、處以行政高額罰鍰。

海巡人員在處置此類案件時,除了維護漁業秩序外,更核心的職責在於維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