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巡防艇於臺中港外海3浬處海上巡邏發現一不明浮標,經查看該不明浮標上有大陸簡體字樣,疑似為中國大陸助航設備或探測儀器,請詳述海巡機關對海上疑似中國大陸浮標設備之通報及後續處置程序為何?(2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楊益維

針對在臺中港外海 3 浬處(我國領海/禁止水域)發現疑似中國大陸之不明浮標或探測設備,海巡機關應依據「海域不明移動目標及漂流物處理程序」與相關國安通報機制進行處置。

以下詳述通報及處置程序:

一、 現場初步處置與安全確保

海巡艇發現目標後,應首重現場安全與證物完整性:

  1. 保持安全距離: 考量浮標可能具有爆炸性、放射性或生化危害,應先以遠距離觀察,切勿立即碰撞或強行登船。

  2. 影像蒐證: 利用光電感測設備或手持相機進行錄影及拍照,重點記錄其外觀特徵、簡體字樣、天線配置、編號及是否有攝錄影設備。

  3. 環境監測: 觀察浮標是否與海底電纜連接,或僅為隨波漂流。若有繫泊裝置,應記錄其精確經緯度

二、 通報程序

依據海巡機關「情資傳遞」與「國安通報」體系,應依序通報:

  1. 勤務指揮中心: 立即向所屬巡防區、分署及海巡署勤指中心回報(118 專線機制)。

  2. 跨部會通報: * 國安單位: 若涉及科研探測或電子偵蒐,應通報國安局及國防部(判斷是否具備軍事監控功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涉及航行安全通報交通部航港局;若涉及海洋環境監測則通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 兩岸事務單位: 通報陸委會,以應對後續可能涉及的兩岸交涉或聲索。

三、 後續處置程序

待上級指示後,依性質採取下列行動:

1. 吊卸與查扣

  • 強制移置: 若該設備位於我國領海(3 浬屬禁止水域),未經許可進入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巡艇得將其吊掛上艇或拖回港內。

  • 行政扣留: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針對不明漂流物進行勘驗與暫時留置。

2. 鑑定與拆解

  • 專業鑑定: 邀請國防部(如中科院)、國家海洋研究院或相關科研專家進行鑑定。

  • 功能分析: 拆解後判斷其為單純的「氣象水文浮標」、「漁業助航設備」還是具有威脅性的「水下監聽」或「海床地形掃描」儀器。

3. 情資運用與發布

  • 情資入庫: 記錄該設備之來源(如標註之單位)、移動軌跡(利用 AIS 或漂流模式回推),建立資料庫。

  • 發布航安告示: 若現場仍有其他相關浮標或殘骸,應建請航港局發布「航行警告」,避免往來船隻碰撞。

4. 沒入或銷毀

  • 若經查證確為非法進入我國水域從事探測活動之設備,依《兩岸條例》得予以沒入或依廢棄物程序進行銷毀。

四、 法規依據總結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 賦予海巡人員對巡防區域內之船舶、人員或「其他目標」進行檢查與搜索之職權。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水域。

  • 《海洋污染防治法》: 若該設備有洩漏油污或廢棄物之虞,可依此法進行處置。

海巡人員在處置此類案件時,應具備高度的**「國安敏感度」**,確保在維護航行安全之餘,亦能有效阻絕潛在的情報收集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