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705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第10條之規定,會計師如接受委任後始察覺管理階層對查核範圍予以限制,且認為該限制可能導致須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則應要求管理階層解除該限制。
根據審計準則705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第11條之規定,如管理階層拒絕解除第十條所述之限制,除非所有治理單位成員均參與受查者之管理,查核人員應與治理單位溝通該事項,並確定是否可執行替代程序以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根據審計準則705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第12條之規定,如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則會計師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如實務上可行且法令允許終止委任,則終止委任。
(2) 如於出具查核報告前終止委任係實務上不可行或不可能,則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根據審計準則705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第13條之規定,會計師如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認為須終止委任,應於終止委任前,與治理單位溝通於查核過程中已辨認出會導致修正式意見之不實表達。
根據審計準則705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第42條之規定,終止委任於實務上是否可行,可能依管理階層對查核範圍予以限制時查核案件之完成程度而不同。如查核人員已完成絕大部分之查核工作,則會計師可能決定於終止客戶關係前儘可能完成查核工作,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並於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段敘明查核範圍受限制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