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第11條之防焰物品規定說明如下: 1.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指定的防焰物品。 2.非附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不得銷售或陳列。 3.前項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始得使用防焰標示。 (三)罰則: 1.違反第11條第1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依第37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符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經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內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違反第11條第2項,銷售陳列者處新台幣2萬以上10萬以下之罰鍰;陳列者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依據消防法第11條所定 11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物品。 其防焰物品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使用。 前兩項防焰物品其材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並具有防焰性能。 二、防焰物品定義 地毯:指植簇地毯、人工地毯、面積2m2以上之門墊、地墊、人工草皮、方塊地毯 窗簾:指布質窗簾、直葉橫葉百葉窗、捲簾 布幕:供舞台、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指展示用廣告合板 其他防焰物品:指網目在12mm以下之施工用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