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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消防技術:消防法規概要#43454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據消防法第 11 條,防焰物品之使用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Yu Rong

(一)消防法第11條之防焰物品規定說明如下: 1.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指定的防焰物品。 2.非附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不得銷售或陳列。 3.前項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始得使用防焰標示。 (三)罰則: 1.違反第11條第1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依第37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符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經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內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違反第11條第2項,銷售陳列者處新台幣2萬以上10萬以下之罰鍰;陳列者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詳解 提供者:shitpig336
地下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布幕,窗簾,地毯,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附有防焰標示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及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陳列與銷售前兩項防焰物品及其材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詳解 提供者:Jeremy
樓地面層11樓以上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床簾、布幕、展示用廣告版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詳解 提供者:wsad10747
具中央主管機關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防焰材質。 於地上11層樓或地下空間均得使用標示防焰材質之窗簾、地毯、廣告看板。
詳解 提供者:chun

一、依據消防法第11條所定 11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物品。 其防焰物品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使用。 前兩項防焰物品其材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並具有防焰性能。 二、防焰物品定義 地毯:指植簇地毯、人工地毯、面積2m2以上之門墊、地墊、人工草皮、方塊地毯 窗簾:指布質窗簾、直葉橫葉百葉窗、捲簾 布幕:供舞台、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指展示用廣告合板 其他防焰物品:指網目在12mm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詳解 提供者:陳奕廷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材料非富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詳解 提供者:hot_dog0925
地下建築及高樓層達11樓層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火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及廣告板。前項防焰物品或材料無防焰標示,不得展示及陳列。
詳解 提供者:一鼓作氣四等消防 (已上榜) 謝謝這個偉大的網站
一 地面層達11樓以上建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 管理權人應使用富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廣告用展示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二前項防焰物品,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使用陳列販售,其防焰標示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