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第5條之2(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補充說明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合併分割前後價值不相等者,就土地價值減少者課徵(無償的話,就是對土地價值增加者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