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應分別實施那些事項?
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所述,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各該機關名義為之。
一、災害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之物資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調、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公共事業、相關政府機關、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
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災害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台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受災地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處置。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各該機關執行前項第二、第三款規定所為製發臨時通行證以外之處分,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為之。
違反第一項第二、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所生之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之。
對於各該機關依第一項第四、第五、第七、第八款規定所為之處分,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及拒絕。
相關罰則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第五、第八款及第五項所為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畫定之警戒區域,命離去而不離去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規定指定之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拆除或移除處分,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公共事業於執行救災時未遵守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六款之指揮、督導、協調,致生重大災害,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