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生命三權分為生命權 (消防法20-1條)、資訊權 (消防法21-1條)及調查權 (消防法第27-1條),依題幹以下敘述調查權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發生死亡、重傷事故之原因,得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以下簡稱調查會)。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供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相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行調閱時,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副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閱之證明。
調查會之組成、委員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