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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14859
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 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試問前述「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之認定基準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消郎老喬
一、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二、申請時請管理權人確認下列「使用狀態」及「管理狀態」各至少符合一項以上,始得申請:
(一)使用狀態:
1.建築物內部之場所均已歇業、停業或現場無實際使用情形。
2.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無法使用。
3.因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等措施。
4.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情形。
(二)管理狀態:
1.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車輛出入口均已全日上鎖或封閉,且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2.整棟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且於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3.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已封閉之情形。

三、如申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分屬時,應檢附申請人清冊;如申請建築物原始亦存有多數場所時,應檢附申請場所清冊。

四、請依下列應辦證件準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送交至場所所在地轄區消防大隊,一份自存。
(一)、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報請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申請書。
(二)、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所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建造執照影本。
(六)、使用執照影本。
(七)、變更使用執照影本。
(八)、整棟建築物自主安全管理措施。
(九)、符合前述使用及管理狀態之證明文件或照片。
(十)、申請人清冊(建築物所有權人有分屬時檢附)。
(十一)、申請場所清冊(建築物原存有多數場所時檢附)。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詳解 提供者:shean
(一)建築物內部之場所均已歇業、停業或現場無實際使用情形。
(二)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無法使用。
(三)因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等措施。
(四)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情形。
二、管理狀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車輛出入口均已全日上鎖或封閉,且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二)整棟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且於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三)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已封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