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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22043
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債權人李強對債務人陳灝有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因已屆清償期未獲償,而提出民事訴訟,獲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李強乃依確定判決對陳灝發動強制執行,查封陳灝所有市價約 500 萬元之 A 屋。於強 制執行中,拍賣之前,陳灝因憂心過度而心臟病發死亡,陳灝配偶已於多年前病逝,僅有一獨生子陳子明,且其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請問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必須因陳灝之死亡而停止?李強可否對繼承人陳子明續行拍賣 A 屋?又,李強可否因 A 屋地段偏遠不佳難獲拍定,改向執行法院主張繼承人陳子明已因繼承獲得 A 屋之遺產市價 500 萬元,因此聲請查封陳子明在繼承遺產價值範圍(500 萬元)限額以內之固有銀行存款?(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 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 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 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 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
    • 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 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
    • 一、訴訟繫屬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 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 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