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鐵路法第55條之1,鐵路旅客運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指鐵路運送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2.次依鐵路運送規則第4條第1項第1、3、4、5、6款,拒絕旅客運輸要求或解約之情事如下:
(1)旅客或貨物託運人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序良俗。
(2)旅客穿著惡臭衣物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3)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運送
(4)旅客有明顯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5)旅客需護送而無護送人
安全方面:
鐵路法第 62 條中有關「安全」之鐵路旅客運送服務的相關規定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準確方面:
鐵路法第 46 條有關「準確」之鐵路旅客運送服務的相關規定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依鐵路運送規則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路機構得拒 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其中旅客運輸部分包括第 1,3,4,5,6 等 5 項) 旅客或貨物託運人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 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貨物託運人對於鐵路運送要求特別責任或義務。 旅客穿著惡臭衣物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運送。 旅客有明顯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旅客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 鐵路機構在運送上無所需之設施或設備。但法令規定應設置 之設施或設備而未設置者,不在此限。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