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係依刑法§21依法令之阻卻違法事由,相對人不得再以防衛或避難行為對抗,否則可能構成妨礙公務。且公務員之行為必須遵守「授權基礎」與「執行程序」,逾越者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二、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以過失行為為限。逾越適當性與必要性之故意過當行為,本非「依法執行職務」,自無過當可言。
三、刑法§134有關公務員犯罪加重之規定,係以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以外之罪,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限,而非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一經犯罪即為該當。是故,依法執行職務過當之過失行為,並無刑法§134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