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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1628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刑法第 21 條之規定,乃屬於正當行為,不罰。惟 當依法執行職務有過當時,其過當的行為,到底應依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論斷?有 無刑法第 134 條之適用?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係依刑法§21依法令之阻卻違法事由,相對人不得再以防衛或避難行為對抗,否則可能構成妨礙公務。且公務員之行為必須遵守「授權基礎」與「執行程序」,逾越者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二、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以過失行為為限。逾越適當性與必要性之故意過當行為,本非「依法執行職務」,自無過當可言。

三、刑法§134有關公務員犯罪加重之規定,係以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以外之罪,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限,而非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一經犯罪即為該當。是故,依法執行職務過當之過失行為,並無刑法§134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