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
1.依1947年國家公務員法設立之人事院,採部外制型態,該院雖隸屬於內閣且人事官三人由內閣任命之,惟因具有準立法權與準司法權,而凸顯人事處理權限之獨立性,前者乃人事院就職掌事項得制定人事院規則與訂頒指令,後者乃人事院決定與處置唯有人事院具有審查權。
2.惟1968年修訂國家公務員法將內閣總理大臣列為中央人事主管機關,並設立與人事院地位平行且職權互補之"人事恩給局",此轉變係因有感於部外制缺失,進而朝部內制型態改進,期人事政策與行政需要更能相互配合。於2008年公務員制度改革,更近一步強化內閣體系下人事權責一元化管理,設立內閣人事局將內閣、總理省、人事院、內閣官房與各省聽之相關業務整合。
(二)我國改革:
1,我國基於五權分立精神,將人事權獨立於行政體系外並由考試院職掌,屬獨有人事機關組織型態,稱為院外制。
2.近年考試法組織法修正,使考試院權力虛級化並影響其實體院作,人事總處職掌部內事項與任免權,而考試院負責其餘法制事項,朝日本折衷制型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