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兩宗以上土地,因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依規定需調整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調整地形協議書及建設(工務)機關核發合於當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且非屬法定空地之文件及圖說(依建築法第44條規定協議調整地形者檢附)。
三、調處成立紀錄(依建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調處調整地形者檢附)。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六、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有他項權利設定者檢附)。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1).地測規則.207
申請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