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自治行政相較於中央政府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地方公務員的升遷和薪資給與影響大於國家公務員。以下是比較說明這一主要關鍵原因:
地方自治行政的特點: 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賦予了地方政府相對較大的自治權限和財政自主權。地方政府擁有經營地方事務的權限,並負責提供基礎公共服務和地方發展。因此,地方公務員在地方政府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和責任。
地方公務員的民選首長: 在日本的地方政府中,市町村級的首長(如市長、町長)是由選民通過選舉產生的。與國家公務員不同,地方公務員的升遷和薪資給與往往與民選首長的評價和支持密切相關。由於首長的地位直接受到選民的選擇和信任,他們在地方政府中擁有更大的影響力,可以對地方公務員的升遷和薪資給與進行影響和決策。
選舉的競爭性和公開性: 地方公務員的升遷和薪資給與在日本地方政府中通常透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進行。這樣做可以確保公平性和透明度,並提供機會給優秀的地方公務員晉升到更高的職位。由於選舉的競爭性和公開性,地方公務員有更多的機會展示自己的能力和表現,從而影響其升遷和薪資給與的結果。
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 地方政府在財政方面具有相對的自主權。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可能因地區發展情況、稅收收入和政策支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為了吸引和留住優秀的人才,地方政府傾向於提供較高的薪資給與,以使地方公務員的薪酬水平相對於國家公務員更具競爭力。
總之,日本地方自治行政中地方公務員的升遷和薪資給與受到民選首長的評價和支持影響。透過公開競爭的方式和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地方公務員在地方政府中擁有更大的機會晉升到更高的職位並獲得較高的薪酬。這使得地方自治行政比中央政府更具獨立性,並有助於滿足地方政府的需求和服務地方社區。
日本自 1947 年公布實施「國家公務員法」1950 年制定「地方公務員法」,確立中央與地 方公務員制度分有不同,且不相隸屬。 日本國家公務員法係於 1974 年依胡佛人事行政顧問團之建議制定,經國會通過後實施。 立法原則有下列二項: 平等處理原則: 亦即須以功績制為基礎之平等原則,不得因種族、信仰、性別等因素受到不公平之對 待。 情勢適應原則: 對於公務員之俸給等工作條件及各項管理措施,應配合時代變遷需要隨時檢討調整。 國家公務員法主要內容如下: 明定國家公務員分類,分有特別職與一般職兩種。 規定中央人事行政機關之設置,分有兩種: 人事院,隸屬內閣但具有獨立性,依法行使人事權,不受行政首長之干涉,故通常認 為屬於部外制人事機關之性質。 又 1965 年於內閣設人事行政局,屬於部內制人事機關之性質。 明定國家公務員應實施職位分類,但並未全面實施,僅俸給部分,具有職位分類之同 共 5 頁 第 3 頁 工同酬實現,其餘大部分均具有品位分類特性。 明定國家公務員可依法組織公務員團體,惟其勞動三權予以限制,包括協商事項範圍 限制及不得罷工等爭議行為。 明定國家公務員之申訴保障(公平制度),公務員如遭到不利處分可向人事院申訴, 又如因工作條件或行政措施不合理,亦可向人事院請求審理並判定。 地方公務員法 日本國家公務員制度與地方公務員制度分別不同: 日本分別訂頒「國家公務員法」(適用中央公務員)與「地方公務員法」(適用地方自 治團體職員),「國家公務員法」雖不適用於地方,但其主要規定亦為地方公務員法之 立法原則,二者均已修訂多次,惟立法精神並無差異,就一般情形來說,公務員無論在 中央或地方,並無人事交流,惟辦事效率均高,重視忠勤服務,而且遵守法紀,兢兢業 業,何況地方公務員待遇不比在中央差,也能留用人才,此亦係其特色。 地方公務員法之立法目的、基本理念及其主要內容: 立法目的: 日本地方公務員法,於 1950 年公布,其立法目的在確立地方公共團體之人事機構及 地方公務員有關人事行政之基本準則,藉以維護地方行政之民主與效能,以促進地方 自治之實現,故地方公務員法係依據「地方自治法」而訂定,亦為配合國家公務員法 而施行。 基本理念: 日本地方公務員制度的基本理念,日本學者所著「地方公務員制度」說明其基本理念 是平等公開原則(如考試取才方式)、能力實證主義、同工同酬(俸給方式)、效率 觀念(維持「公務能率」)、行政中立(政治行為的限制)、身分保障體制等,此等 理念成為公務員制度的基本指標。此外,日本戰前與戰後地方自治體制最大的不同在 由「專制的」變為「民主的」,為配合地方自治民主化的體制,故其公務員制度亦以 力求「民主」與「效率」為重要理念。如地方公務員法第 30 條:「所有職員應以全 體之服務者,為公共利益而服務,如有關任用、服務、考績、訓練均強調能力與效率 的重要性。」 主要內容: 地方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地方人事機構及地方人事管理制度。 地方人事機構:都道府縣之都市設置「人事委員會」,上述都市以外之市以及特別區 別設置「人事委員會」或「公平委員會」,可知地方人事機構為人事委員會或公平委 員會,採委員制(非首長制),委員會均由委員三人組成之,由地方公共團體首長提 名經議會同意任命,委員互選一人為委員長,處理會務並代表委員會,人事委員會設 事務局(置局長及其他職員),公平委員會則設事務職員。人事委員會或公平委員會 之職權即處理人事行政事項,如人事資料、俸給、勤務、考試、任免、職位分類、訓 練、進修、申訴、懲戒等事務。其職權事項均限於地方公共團體之人事事項,不涉及 全國性人事制度與人事政策事務。 地方人事管理制度:係依據「平等處理」與「適應情勢」之兩項原則處理人事管理措 施。職員之任用仍以考試取才方式錄取分發備用,考試重一般知識、專業知能及適應 能力。任用則依據考試成績、勤務成績及工作能力。職位分類則規劃採行,但與中央 公務員均未實施此制。俸給採工作報酬制,即按同工同酬方式並比照民間企業團體待 遇加以考慮。職員之身分及地方受法律保障,非依法不得降調免職,懲戒則依法處理 。服務事項包括服務命令及長官命令、有保密及專心於職務之義務、職責之政治活動 受限制,不得參加地方政黨活動而有確定行政中立。職員應予進修機會、定期考績並 依其考績結果採取措施。地方公務員之厚生制度、互助制度應予實施。公務員對不利 之處分有申訴權。關於職員團體事項,規定甚為詳細,舉凡職員團體之性質、登記、 交涉權、結社權均受法律保障。 由上可知日本政府基於地方自治之落實,且為網羅優秀人才於地方自治團體服務,其地方 共 5 頁 第 4 頁 公務員之升遷及薪資給與自可依其地方財政情形而優於國家公務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