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夫與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和丙女所生之戊女:
1.戊與甲之關係:戊為甲之非婚生子女(第1061條反面解釋)。
2.戊與丙之關係:戊為丙之非婚生子女(第1061條反面解釋),但依第1065條第2項規定,視為丙之婚生子女。
(二)乙妻與甲夫婚姻關係存續中和丁男生下之己男:
1.己與甲.丁之關係:
(1)因乙於受胎期間內(第1062條第1項),甲.乙有合法婚姻關係存在,故推定己為甲之婚
生子女(第1063條第1項)。
(2)由於己已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第1063條第1項),故甲(或乙.己)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第10
63條第3項)並經確定後,甲與己之婚生子女關係始歸於消滅。婚生關係消滅後,甲.己僅
為直系姻親一親等之親屬。
(3)丁雖為己之生父(己為丁之非婚生子女),惟因己已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故丁不得認領己
。丁須經甲(或乙.己)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經確定後,始得認領己;經認領後,己即視為丁
之婚生子女。
2.己與乙之關係:己為乙之婚生子女(第1061條)。惟甲(或乙.己)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經確定後,
己即成為乙之非婚生子女(第1061條反面解釋),但依第1065條第2項規定,視為乙之婚生子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