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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104年民航人員、104年稅務人員、104年原住民族考原住民族三等_人事行政#31692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與工作指派,公務人員在執行前應該有那些判斷或考量?試 請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此即「依法行政」、「依令行政」;是以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學說上針對公務員服從之程度,就其密度高低有三說如下:
1.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2.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3.意見陳述說:主張屬官若認為長官命令違法,可向該長官陳述意見,惟是否接納仍取決於長官,如長官不接受該意見,屬官仍應服從該命令,不得藉故抗命,但相關責任應由長官承擔。
(二)我國立法所採學說
1.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之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有上述學理「陳述意見說」之特質。
2.依我國刑法第21條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則另屬「相對服從說」。
3.復依公務人員保障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以上兼有「陳述意見說」及「相對服從說」。
(三)對於上級長官所發命令與工作指派於執行前應有之判斷或考量
1.發令者層級及所屬: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2.所發命令是否有違法:前述我國立法有「相對服從說」之精神,是以屬官得對長官之命令宜先作形式審查,如顯有違法情形者即無服從義務。
3.認長官所發命令有違法或違法之虞者即表示意見:如前所述,屬官對長官所發命令除得表示意見外,如認該命令違法則有報告義務。
4.服從並執行:如命令無「明顯」違法,經屬官表示意見後,依公務人員保障第17條規定,長官仍認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者,公務人員即應服從;惟前揭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