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戡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鐵路沿線之樹木或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砍伐或修剪,再行通知。
前兩項之修改、拆除、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給予相當補償。
關於鐵路沿線兩側之建築物與植物,依鐵路法第61條規定:
(一)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二)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
(三)前兩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