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專用鐵路之興建立案程序不同如下:
根據鐵路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興建立案屬於「複式」審核程序,亦即先核准「籌辦」後,再行「立案」;而依第30條規定,專用鐵路之興建立案屬於「單式」審核程序,亦即直接核准「立案」。
(二)鐵路法第28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後,方得籌辦:
1. 申請書。
2. 建築理由計畫書。
3. 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4.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5. 損益估計表。
6. 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三)鐵路法第29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1. 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2. 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示及說明。
3. 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4. 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5. 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管理人之名冊。
(四)鐵路法第30條規定,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
1. 申請書。
2. 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
3. 路線實測圖及說明。
4.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5. 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
(一)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先準備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1.申請書
2.建築理由計畫書
3.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5.損益估計表
6.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二)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下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1.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2.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示及說明
3.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4.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尾款續收期限
5.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冊
(三)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
1.申請書
2.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
3.路線實測圖及說明
4.固定資產建設、擴充、改良估計表
5.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