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 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 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試就相關規定 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警察隊當日聚集的民眾進行驅離
可以是對人一般處分(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權
也可以是事實行為(無法效性)
本題甲未屢行公法上的義務,而由政府進行強制執行。
而民眾不服程序中的行為時,可以依第9條提起異議。
第 9 條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因此本文認為此題應偏向事實行為,因為背後目的是為了達成直接強制,只是單純有利程序進行的行為,非獨立的法律效果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