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 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違反者,根據同 法第 50 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請問主管機關為逐次之「連續處罰」前,是 否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