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張三現任甲機關 A 單位司長(簡任第 12 職等,係該機關一級主管)職務,因配合 首長異動關係,張三可否自願降調為 A 單位或降調其他單位專門委員職務(簡任第 10 至 11 職等)?(10 分)嗣後 B 單位副司長職務出缺,張三可否優先陞任或免經 甄審程序直接調任該職務(按專門委員與副司長係屬不同陞遷序列)?(15 分)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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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係合法的調任
2.不得優先,但得免經甄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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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第一題部分:
有關任用法第18條第一項第三款:
「......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於此題,張三原係一級主管(A單位司長),張三如調任同單位(A單位)之專門委員(非主管),
不是符合「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嗎?
請問為何能調任呢?
是因為第一款不受職系限制,所以不須具備該專門委員所需職系資格,因此就能調任,也不受該款限制嗎?
煩請不吝指教觀念錯誤的地方~>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