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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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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111565
> 申論題
三、律師 A 接受被告委任,以辯護人身分,於被告受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訊問時在場陪訊。訊問程序中,檢察官以 A 當場書寫筆記過於詳細為由, 認為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遂指揮在庭法警扣押 A 已製作之訊問 筆記。A 對此扣押不服,認為侵害被告受律師協助權,乃具狀向高雄地 方法院提出準抗告,要求檢察官發還受扣押之筆記。請說明 A 準抗告之 合法性。(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經營生活雜貨店的乙將店內所要淘汰的瑕疵商品堆放在店門口,並且貼 了一張小公告: 「有需要者,都可免費帶走」。某日傍晚,甲趁四下無人時, 將其中一個馬克杯取走,但甲並未看到公告,不知乙有同意任何人免費帶 走。甲才離開店門口幾步,赫然發現杯子底部有一處不小的缺角,甚為失 望,趕緊回頭將該杯子放回原本的堆放處。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477943
二、丙因涉嫌行賄公務員而受刑事偵查。證人甲為丙之配偶。檢察官在訊問 甲時,疏忽未告知其可拒絕證言。雖然甲目睹行賄過程,但對於檢察官 之訊問,仍為虛偽證言。另外,檢察官在訊問證人乙時,問道: 「丙是否 跟你提過行賄計畫?」乙身為丙的親信兼好友,為了幫丙脫罪,向檢察 官虛偽證稱: 「我跟丙早已多年沒有往來。」甲、乙均在供述後踐行具結 程序。試問甲、乙之刑責?(25 分)
#477944
四、甲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乙女,兩人相談甚歡,不久即相約在某夜店見面。 甲涉嫌在夜店以藥物迷昏乙女後予以性侵,第二天乙女即到警局報案。 員警丙得知甲乙使用通訊軟體 LINE 作為聯絡工具後,為蒐證目的,經 乙女同意,丙即使用乙之手機,假裝是乙而以 LINE 與甲聯繫。丙以技 巧性問話方式,希望讓甲不自覺而說出犯罪。甲果而中計,在對話過程 中坦承犯行。丙將該 LINE 對話內容予以截圖,作為甲犯罪之證據。案 經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甲以該 LINE 對話係受警員誘騙,不能作為證 據。經審理後,法院仍採認該證據作為甲有罪判決之依據,請以實務見 解及刑事訴訟學理,試述法院有罪判決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477946
(四)承(二),檢察官偵查後認丙前往收取被害人丁之款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 罪嫌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嗣後被害人己報案稱丙前 亦有向其收取詐欺款項,則對於此部分事實,檢察官該如何處理較為 妥適?(25 分)
#561125
(三)員警戊因急於追查丙之上手,於當日日沒後之夜間 11 點,未詢問丙是 否同意即製作丙之警詢筆錄,丙於該次警詢筆錄承認其為詐欺集團車手,確有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惟於偵查中隨即翻供,並表示製作筆錄當時係因誤會配合警方即可趕快回家,則丙該次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承上,丙於該次筆錄交代其上手為乙,乙因而遭查獲,乙之辯護人於審判中爭執丙之警詢筆錄並無證據能力,是否於法有據? (25 分)
#561124
(二)承上,倘員警戊發現丙之自用小客車內有現金 100 萬元,經詢問丙該 100 萬元之來源為何,丙告知為 1 小時前經集團指示向被害人己所收 取之款項,若丙不同意,該 100 萬元員警戊是否可以扣押,原因及法 律依據為何?(25 分)
#561123
(一)丙遭逮捕時,因隨身包包內有偽造之公文書及工作證,員警戊是否得 將此等物品予以扣押,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另經員警戊當場詢問丙 係如何前來此處,丙告知係自行開車前來,員警戊遂前往丙停放於 100 公尺處外之自用小客車上進行搜索,則員警戊對該自用小客車之搜索 是否合法?(25 分)
#561122
二、甲誤以為乙出國旅遊,便攜帶螺絲起子撬開門鎖潛入乙宅,遍尋屋內僅 找到數張百元紙鈔和零錢,將搜括的少許財物放入背包正要離開現場 時,驚見乙開門入內,乙見屋內有竊賊,呆住不知如何反應,甲見狀便 取出螺絲起子逼迫乙交出貴重財物,不敢反抗的乙便打開保險箱交出珠 寶首飾,甲攜帶財物揚長而去。翌日,甲於網路上覓得買家丙,對丙謊 稱自己因週轉不靈亟需現金,丙其實看出該批珠寶為盜贓物,打算黑吃 黑,便約定見面交貨。銀貨兩訖後,甲始發現丙所交付的現金均屬偽鈔。 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上開事實?(50 分)
#561121
一、因毒品案遭通緝的甲四處逃亡,以打黑工維生。某日於郊外施工,搬移 道路上的人孔蓋卻忘記放置警示裝置。乙駕駛機車行經該地,由於沒有 任何警示裝置,乙直接撞上放置於路邊的人孔蓋,摔倒時頭部著地陷入 昏迷。甲聽到聲響從下水道爬上來察看,見昏迷的乙頭部受到嚴重外傷, 有即刻送醫救援的必要,但擔心自己會被警方逮捕,又見附近並無其他 人車,儘管也認識到該區人煙稀少,乙倒臥路邊很難會被發現,甚至有 被後車輾斃的可能,還是不做任何處理,僅將人孔蓋蓋回便逃離現場。 所幸不到 1 小時便有路人經過,將乙送醫撿回一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甲的行為?(50 分)
#561120
三、甲居住於新北市, 114 年 8 月 1 日在宜蘭縣投宿旅館時,被警方臨檢查 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移送法辦。隨後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 年 11 月 15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北地方法院 審理時,發現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同一案件,早在 114 年 10 月 15 日就被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正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臺 北地方法院遂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為理由,就甲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之不 受理判決是否合法?(35 分)
#55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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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29651
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8692
114年 · #128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