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體制:
1.德國高階文官乃經常並持續擔任聯邦公務員法第4條所列職務之人,通常指列於第13至16職等之高級職人員;此類人員經國家考試委員會辦理初試及格後,需至各政府機關實習訓練三年以累績實務經驗後,經再試後方取得方予以任用。
2.訓練方面,聯邦公共行政研究院藉由最新教學設備與方式提供高階人員在職訓練,期精進公部門人力資源,常見模式有教學、觀摩及國外考察。
3.考績方面,重視高階文官之"未來潛力"及"過去表現",前者包括周延宏觀之判斷力、決策力、抗壓力、口語及書面表達能力;後者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成果、社交能力與專業知識。
4.晉升方面,高級職人員能陞任同級職更高職務,甚至晉升至政治性職務或轉任至民間企業擔任高級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