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一)依鐵路法第2條規定,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
(二)依鐵路法第2條規定,輸電系統,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輸送電力之線路與其有關之斷電及保護設施。
(三)電化鐵路電能之供應,依鐵路法第17條規定:
1.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2. 前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實際損失時,應由鐵路機構付予相當補償;其工程鉅大者,並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由地方政府裁決之。
鐵路法第17條規定,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若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鐵路機構得自行設置發電、變電、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水底、空中、地下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實際損失時,鐵路機構應給予補償;工程鉅大者,應先取得所有人或占有人同意,如有不同意時,交由地方政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