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問依據鐵路法,對於國營鐵路營運主體及其附屬事業之相關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依鐵路法第21條規定: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1、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2、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鐵路輸必要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4、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5、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須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二、另依國營鐵路辦理附屬事業規則第2條規定: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範圍,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所稱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須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路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詳解
鐵路法第21條規定,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以下附屬事業﹔
1、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2、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鐵路運輸必須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4、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5、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目前台鐵有想經營旅館業與土地開發等附屬事業,但鐵路法卻未准許,因此如要發展旅館業與土地開發,必須先行修法才可為之。
詳解
主體:4、20附屬事業:21
詳解
(一)國營鐵路營運主體及其附屬事業之相關規定,依鐵路法第21條之規定如下:
1.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1) 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2) 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 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4) 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5) 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2. 前項國營鐵路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二)依鐵路法第21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其他事業,經查「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包含餐飲、旅遊、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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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鐵路除了以客貨運輸為業務外,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1.鐵路運輸的碼頭與輪渡運輸
2.鐵路運輸的汽車接轉運輸
3.鐵路運輸所需接送的報關與倉儲
4.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的工具、器材之修理與製造
5.培養、繁榮鐵路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的其他事業
詳解
主要業務:客貨運輸。
附屬事業包括:
1.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2.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鐵路運輸必需之接受報關及倉儲。
4.鐵路運輸及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5.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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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二一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主要業務以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與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必要之,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文化鐵路必需之其他事業
詳解
依鐵路法第21條 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除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