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持現場原狀勿移動車子
2.通報機關主管及事務單位,並報警處理
3.若有傷者需聯絡救護車
1 應放置三角錐於後方一百公尺處
2 保持現場原狀
3 立即通知警察
4 若為刑事案件則依法處理
5 若為民視則是雙方可和解
馬上檢查傷者傷勢,並通知主管人員到現場記錄現場情況,也請警察單位處理狀況;在等待警察到場時,在肇事現場前後適當位置設立標誌,防止二度追撞;但如為輕微擦撞或傷者傷害情形並不嚴重而當場和解者,也可不用請警察到場。如需到法庭開庭者,須以刑事訴訟論;而和解者則以民事法論。
駕駛人或隨車人員
1. 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盡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2.在肇事地點兩端是當距離放置明顯標誌,事後應撤除。
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4.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被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肇事人或在場人
道路交通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員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病急就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主管人員
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理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資料,作為單位處置工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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