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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45226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我國女子與外國男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於國籍法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公布時已成 年,其是否具有我國國籍?如其於國籍法修正公布時尚未成年,其是否具有我國國 籍?試就國籍法之規定分別敘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ichie Winnie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指個人政治性連結之準據,代表政治身分之歸屬與政治忠誠之對象,是個人與國家最基本的關係,亦為個人與特定國家在法律上之聯繫。因此有些國家會以法律明文禁止雙重國籍,避免形成政治忠誠性衝突,我國國籍法目前對於固有國籍之認定,係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之原則,茲分述說明如下: ㈠我國女子與外國男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於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佈時已成年,無法認定具有我國固有國籍: ⒈我國國籍法自民國89年2月9日修正後,國籍政策大幅度轉變,國籍法第2條第1項,將固有國籍由「父系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即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均屬中華民國國籍。因此,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⑴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⑵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⑶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⑷歸化者。 ⒉前述修正係因舊法規定採父系血統主義認定固有國籍,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爰參酌各國國籍法立法趨勢,將父系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 本題我國女子與外國男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於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佈時已成年,因而無法適用新法規定,而必須適用舊法「父系血統主義」,故無法認定具有我國固有國籍,惟仍得依法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㈡我國女子與外國男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於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佈時尚未成年,亦適用「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得認定具有我國固有國籍: ⒈依國籍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佈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亦即凡於國籍法修正公佈時(民國89年2月9日)之未成年人,如出生時其父為外國人,母為我國人,亦得適用新法「父母雙系血統主義」,溯及具有我國國籍。 ⒉前述規定其立法目的,乃為使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佈時,因生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可排除「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亦適用新法,得認定具我國固有國籍,爰增訂第2項條文,以保障該等未成年人之權益。 國籍依其來源依據之不同可分成兩類,即固有(生來)國籍與取得(傳來)國籍前者係指因出生之事實所取得之國籍,依各國立法例之不同有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之不同;後者則指因婚姻、認領、收養、歸化等原因,而改變出生時之國籍,取得另一國家之國籍。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修法前已成年者,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因修法前之規定是以父系血統為主,但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修法前未成年者則有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