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核發要點
二、實耕者應為我國農民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初次申請須為六十五歲以下。
(二)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 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
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以
下簡稱認定基準)。
(三)無其他面積達 ○ .一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 ○ ○ 五公頃以
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水稻 2 公頃;雜糧 1.3 公頃;茶 0.6 公頃;蔬菜 0.4 公頃,始符合規定。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核發要點之附件「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