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部於今年起分 5 年針對各級學校舊有校舍,實施耐震評估,先作耐震初評,若 有疑慮者,再進行耐震詳評,若結果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範要求,則需實施耐震補 強之工程設計、監造與施工;試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針對耐震初評、耐震 詳評、耐震修復補強設計與監造及施工等階段之干預行為,詳述何者需納入建築管 理,並附註其法令依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