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
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
導致無法通行時,應依何種法律規範處理?(20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私設通路之寬度)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
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
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
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
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