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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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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年普通營建法規概要#45015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停車位如為共用部分,是否可與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分別轉讓, 請詳述相關規定。(15 分)又,此種共用部分停車位是否可單獨出租予非公寓大廈 住戶之他人?(10 分)
⑴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令體系,評述該「○○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 之性質與拘束效果。(10 分)
⑵國內各縣市政府皆設有類似之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請列舉此類要點中,解決 損鄰爭議之主要手段與機制。(10 分)
⑶倘該建商無視於建管主管機關之要求,命其依據前開要點與受損戶達成補償或賠 償,建管主管機關得否據此理由,而拒發使用執照,請詳述理由。(10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 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侵害他人財產, 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建築法第 58 條第 3 款 建築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 驗,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 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三、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 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 導致無法通行時,應依何種法律規範處理?(20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私設通路之寬度)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 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 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 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 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四、請比較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專案管理」(第 39 條)及「機關代辦」(第 40 條)於 工程實務執行上之差異。(15 分)對於不具備工程專業之採購機關,欲推動複雜之 大型工程專案時,應選擇機關代辦或專案管理為妥,請詳述理由。(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1 項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 商為之。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