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普通營建法規概要#45015
科目:營建法規與實務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建商於興建高層住宅期間,因建築物下部結構深開挖,似造成工地周遭鄰房有受
損之情形。但因各鄰房受損害情形不一,且部分鄰房受損害之舉證亦不夠充實,使
得建商與各鄰房所有人間因損鄰爭議事件紛擾不止。
受損戶遂集體向當地建管主管機關陳情,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該機關依據○○
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要求建商依據該要點與各受損戶解決損鄰爭
議。惟該建商並未能依據該處理要點與各受損戶達成和解,且在未與所有受損戶達
成和解之情形下,工程已達到完工程度,並向建管主管機關請領使用執照。
申論題內容
⑶倘該建商無視於建管主管機關之要求,命其依據前開要點與受損戶達成補償或賠
償,建管主管機關得否據此理由,而拒發使用執照,請詳述理由。(10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
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侵害他人財產,
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建築法第 58 條第 3 款
建築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
驗,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
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