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丙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之適用:
(一)、依照中立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人員,係指各機關依法派用、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各級學校依法任用之人員。基此,甲丙皆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而任用之公務員,故有中立法適用。
(二)、甲之留職停薪,依照留職停薪辦法,甲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不影響其中立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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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請託丙印製文宣之行為與翌日分發予辦公室其他同仁之行為,前者違反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4條,後者違反第9條第1項第1款。
(一)、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略以,公務人員不得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以行政資源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等文宣;同項第5款略以,公務人員不得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對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為指示;同法第14條略以,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所禁止之行為。
(二)、第9條之規定,依條文文義及實務函示,其無論於上班勤務時間或下班時間,皆不得為之。
(三)、查甲係丙之長官,其請託丙印製的行為同時違反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4條規定,而翌日其親自於辦公室分發文宣的行為,違反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基此,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按甲之情節輕重依考績法、懲戒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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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於下班時間以機關資源印製競選文宣的行為,違反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一)、本款規定已於二、(一)說明,故不再述。
(二)、丙答應甲而以機關資源印製競選文宣,違反第9條第1項第1款當屬無疑,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按丙之情節輕重依考績法、懲戒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三)、丙應以此為誡,後續如又遇到類似事情,應依循服務法服從義務之但書規定及中立法第14條規定檢具事證向違法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上級長官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而丙得向監察院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