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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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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3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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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34505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34505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原任職於 A 機關,為薦任 7 職等之專員。其於離職後在臉書分享其任 職於公務機關之經驗。後 A 機關發現,甲分享之經驗涉及其任職 A 機關 時所得知與 A 機關有業務往來之 B 機關之機密,認為其違反公務員之 保密義務,將甲移送懲戒。懲戒法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