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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8647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T 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公務員甲,遭受職場霸凌。甲得以經何種管道以尋 求權益保護?倘 T 市政府成立調查小組,經調查而作出最終評議,衛生局因此否准了甲之主張。試問,甲可否針對衛生局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原則上得向該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提起職場霸凌申訴:
(一)、職場霸凌係指,公務人員藉由職務上權力機會,逾越合理執行職務範疇,持續以侮辱言行、威脅、冒犯或其他方式,營造出冒犯性、敵意性之不友善工作職場,對公務人員造成身心健康上的侵害。情節嚴重者,不以持續為必要。
(二)、機關有提供公務人員安全職場之義務,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原則皆應設有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次依同辦法第32條規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者,得向該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如霸凌者為機關首長或該機關依法無須設置該委員會者,向上級機關提起之。
(三)、綜上,甲所遭遇之情形如非屬以上事由,可向該機關之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該委員會應於接受申訴後10日內決定受理與否,並於受理後召開會議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後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決定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並通知當事人及報上級機關備查。
 
二、甲如不服該局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一)、甲如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則有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公布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有關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保訓會將其定性為管理措施。次依保障法第77、78條規定,公務人員認為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提供之工作條件不當,已侵害其權利者,得於該管理措施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如不服機關申訴之函復,得於該函復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以為救濟。再依釋字785之意旨,保障法並無明文禁止公務人員於申訴在申訴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如符合行政訴訟法中各訴訟類型,公務人員並非不得提起。
(三)、綜上,甲如對該否准不服,得依上述規定提起爭訟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