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國 88 年刑法修正增訂第 185 條之 4 交通肇事逃逸罪,明定以「致人死傷」為構 成要件,請問此特別要件為何種結果犯?或危險犯?最高法院歷年來的實務見解為 何?學者之看法又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