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證工作
1.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指定之險種,定期檢視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
2.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精算人員除應確定保險業提列之各種準備金不少於法定最低要求外,並合理確保其數額足以因應其保單未來之給付所需。若有不足,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保險業建議相關之因應措施。
3.保單紅利分配:人身保險業之簽證精算人員應於保險業每年作分紅保單之紅利分配前,建議適當的保單紅利分配。
4.投資決策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保險業之投資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予其訂定投資決策之參考。
5.清償能力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以不同假設的經濟條件及環境,評估保險業之財務清償能力。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二)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