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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情報組(選試英文):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127647
科目: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政府積極完備相關配套法制,我國於 111 年 6 月 8 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法,增訂「經 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請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說明上述修法內容。(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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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間諜罪最重關 12 年罰 1 億 修正國家安全法      法源編輯室/ 2022-06-08 
總統今(八)日公布修正「國家安全法」,重點包括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反者最重可關十二年,併科新臺幣一億元罰金,以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被洩漏給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
為了避免我國產業核心關鍵技術遭非法流至境外,造成對國家安全及產業利益的重大損害,本次修正新增「經濟間諜罪」,新修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除了經濟間諜罪之外,本次也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新修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審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案件的專業性要求,新修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明定,經濟間諜罪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等國安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至於同法第7條第1項「發展組織罪」,因國家法益受侵害程度實等同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其第一審管轄權同屬於高等法院。基於本法相關案件具有機敏性、專業性,同法第19條則增訂法院可以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          (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