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對薦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的規定為何? 並請就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制度的利弊評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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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升簡任
規定: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以下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兩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晉敘至薦任九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